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国务院行政法规、我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
(一)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详见国法〔2007〕20号文件,可查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法规规章清理栏目)提出清理建议;
(二)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共37件)提出清理意见。
二、清理原则
(一)行政法规清理原则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在实际工作中已无效的,宣布失效;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政府规章清理原则
1、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1)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政府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所代替的;
(3)政府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的;
(6)政府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2、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在实际工作中已无效的,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1)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