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6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钢集团公司、长广集团公司、巨化集团公司:
汛期将至,大量的降雨极易诱发山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导致矿井透水、尾矿库溃坝和露天边坡坍塌等事故,对矿区安全生产构成威胁。为确保矿山安全度汛,现就汛期矿山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汛期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针对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汛期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配备适当的人员、筹集必要的经费和防汛物资,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
三、组织开展以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防汛工作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及时对矿山企业的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和可能发生突发性灾害的尾矿库、地表以下开采的矿井、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专项检查工作应当和“执法年”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回头看”工作相结合,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颁证条件要求的,依法提请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市于5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我局。
四、制定、落实矿山防汛预案。各地区和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以验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
五、建立稳定、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各矿山企业要与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