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 政务大厅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政务大厅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大厅负责协调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大厅应当制定各工作平台和平台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平台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务大厅平台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
各部门、机构应将平台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办事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门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到政务大厅平台工作。选派的平台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应更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大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忻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在政务大厅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