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大厅的统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大厅、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证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大厅各工作平台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政务大厅设立工作平台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大厅工作平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