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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2)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应退税款额度占已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预缴税款范围,但未预缴税款的。
  4.清税项目的审批
  主管税务所审核人员经过对《审计报告》及清税资料的审查或《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的抽查后,均未发现问题,符合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政策规定和清税条件及标准的,对需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退税手续的项目,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对需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办理土地增值税补税手续。
  5.清税项目审核时限
  时限:90个工作日。
  五、档案管理
  税务所负责对已办理完成的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土地增值税档案应按项目归类保存,清税项目资料应与原保存的项目税务档案合并存档。
  对于成片开发分批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后,将相关资料共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凡未经审核或发现问题仍办理退税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业务人员,在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中,发现《审计报告》事项中有重大违反税收政策、法规和虚假、欺骗行为,应及时向本局领导和业务科进行反映,并由业务科向市局上报中介机构单位名称、清税项目单位名称和清税项目名称,由市局在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申请审批表

                                    单位:平方米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地址    │           │
├───────┼────────────┼─────────┼───────────┤
│纳税人计算机代│            │联系人及电话   │           │
│码      │            │         │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应销售总面积   │           │
├───────┼────────────┼─────────┴────┬──────┤
│已预(销)售总│            │已预(销)售面积占应销售面积│%     │
│面积     │            │比例            │      │
├───────┴────────────┴──────────────┴──────┤
│企业申请理由:                                   │
│                                          │
│企业名称:(签章)                                 │
│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意见:             │主管税务所意见:        │
│                         │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所章)所长: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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