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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2.审核清税资料
  (1)清税资料分析
  主管税务所审核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前,首先要对清税项目《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简单测算,初步掌握每平方米售价、地价款、成本、利润率等情况。通过测算分析同地段、售价等因素是否有较大差别,对相差较多的可暂列为有疑点项目,需要进行核查。
  (2)审计报告内容审核
  ①详细介绍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是整体项目(成片开发)情况的全面介绍,包括:项目用途情况、开发总建筑面积、批准总销售面积、总留用面积、总配套设施面积、允许分摊配套设施面积、本次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面积等情况。二是全部收入情况介绍。三是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介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总开发成本、配套设施的费用的分摊、清税面积与未销售面积成本的配比等明细情况。四是应纳税款详细计算过程,必须包含扣除项目分摊、配比的计算公式。五是需要向税务机关介绍其他有关项目审计情况的说明,如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竣工面积情况,配套设施的具体用途及面积分摊情况等。
  ②审计报告中附件表格的审核
  查看《审计报告》中附件表格是否按扣除项目名称类别归类汇总后进行填写,《审计报告》的附件表格不应是汇总数,以免造成税务机关审核附件内容时,无法界定扣除项目政策适用范围。
  (3)清税项目审核工作要求
  ①审核人员在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审核工作时,应认真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发现《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时,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审计报告》或补充资料,并暂停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②审核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需要纳税人补正清税项目有关材料的,决定中止审批,应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见附件5),交纳税人。纳税人按要求提交补正清税材料时,应填写《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补充有关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6)。
  ③审核人员或纳税评估人员经过审查或纳税评估,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批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终止批准通知书》(见附件7)并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检查部门。
  3.清税项目应移交纳税评估或检查部门的范围
  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的审核人员,在审核中,如发现清税项目《审计报告》中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应填写《纳税评估申请》并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检查部门进行清税工作。
  (1)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审计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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