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税申请的审批时限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办理清算税款项目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所同意办理清税的《申请审批表》后,应在2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所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1.受理清税资料
(1)条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98号)文件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时,除填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提交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2):
①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④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包括: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等,表格格式企业自定并加盖公章)。
⑤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⑥《土地增值税审计报告》
⑦其他与清税项目有关的税务机关需要的证明等资料。
(2)查验清税资料
主管税务所业务人员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资料查验工作,查验资料工作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查看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与初始项目纳税登记表对应,一个建设项目登记表应对应一份审计报告,建设项目登记表以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一个建设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类别工程,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②查看纳税人提供的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并按《审计报告》标准格式和清算企业报送的清税资料进行核对,严格把关,保证资料的质量。
③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所业务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交纳税人,将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纳税人提交的清税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开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说明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