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严格审核的原则。
(二)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
(三)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的原则。
三、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职责分工
(一)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落实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中涉及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案件处理、办理补(退)税手续及事项移交、归档资料、建立台帐等工作。
(二)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业务科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政策的业务指导工作;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清税底稿的抽查检查工作;协调、解决清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由市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评估部门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以及检查项目的移交工作。
(四)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检查、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的检查工作。
(五)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程序:一是对纳税人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税工作的受理审批,二是审批后,在进行清税工作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税资料进行审查核准。
(一)申请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工作程序
1.纳税人提交清税申请
条件:凡符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53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需由纳税人提出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申请。纳税人如实填写《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所。
2.清税申请的审批
主管税务所业务人员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并将与纳税项目登记表进行核对,审核申请清税项目是否符合清税范围和条件。经审核符合清税条件及标准的项目,主管税务所审核人员应在《申请审批表》中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税务所所长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同意后,税务所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申请审批表》退回纳税人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主管业务科室一份。
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