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9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规范清税工作程序,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管理工作,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是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税环节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程的具体内容,做好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局应依照本规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税工作,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4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适用范围
凡本市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需进行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均适用本规程。
二、 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规程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