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凡出县(市)的煤炭在途经县(市)营业站首次检查时,营业站将合法煤炭销售票副券撕下,正券盖章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二)各电厂收取煤炭时,必须持有《山西省电厂用煤调运单》和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电厂管理站负责电厂用煤调运单的开具、统计工作,电厂负责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
(三)驻忻国有重点煤矿(神华、轩岗煤电)和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收取煤炭时,必须持有《山西省大矿收购小窑煤调运单》和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属地煤运公司、站负责调运单的开具、统计工作。收煤煤矿负责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
(四)各煤站(同煤、进出口公司、能源公司、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以及其它在忻各煤焦发运站)收取煤炭时,必须持有《山西省系统内上站煤调运单》和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属地煤运公司负责调运单的开具、统计工作。各煤站负责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
(五)其它煤炭经营、收购、加工转化企业必须收购持有“两票”的煤炭;销售时,应使用《省内加工转化用煤调运单》,同时将收购煤炭时收回的有效期内的《合法煤炭销售票》随车携带,如回收的《合法煤炭销售票》过期,应到属地煤炭纠察队换取同等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四、公路过境、入境我省的外省煤炭在入省口煤焦检查站申领过境煤炭专用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和开具《过境煤焦通行证》或《入境煤焦票据》,随车携带,以备沿途查验和出省时回收。
五、各煤焦销售营业站、管理站必须在见到《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后,方可开具各类公路煤炭运销票据。
六、对经营、收购和运输无“两票”的煤炭及运输的煤炭超出所携带的《合法煤炭销售票》部分,按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的煤炭论处,视为非法生产的煤炭,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七、各煤矿在销售煤炭发放《合法煤炭销售票》时,必须使用《忻州市合法煤炭销售票逐日使用登记簿》,载明使用日期、司机姓名、拉煤数量、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量、煤炭流向,且拉煤司机和发放《合法煤炭销售票》人员必须签名,以备查验。
八、市煤炭纠察支队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具体负责“两票”的管理和实施,定期不定期对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发煤站、用户及经营加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两票”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