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忻州煤运分公司、同煤集团运销总公司忻州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销管理工作,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炭产运销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忻州市煤炭产运销管理领导组制定了《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规范全市煤炭产运销秩序,从流通环节上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煤炭进入市场和制止煤矿违法超能力生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炭产运销秩序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忻州市范围内的产运销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和《山西省公路煤炭运销票据》(以下简称“两票”)管理制度。
凡在本行政区域经营、收购和运输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均实行“两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收购、运输无“两票”的煤炭。
二、各县(市)煤炭局按照煤矿载明生产能力和采掘计划制定各矿月度生产计划,各煤矿到属地煤炭纠察分队领取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市内各类煤炭发运站、煤炭用户、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收购煤炭时,必须到煤矿所属地县(市)煤炭运销公司、站签订购货合同,按照合同种类领取相应数量的煤炭提货单。煤矿和煤炭运销公司、站签定的合同总量不得超过煤炭局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公路煤炭运销票据量不得超过合同量。
三、对于公路运输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与拉运煤炭吨位等量的“两票”(公路运输洗精煤的单位或个人按1︰1.2的比例,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合法煤炭销售票),随车同行备查。
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两票”查验;煤炭运销站以及经营、收购、加工单位和用煤户负责“两票”的核收。
(一)公路出省的煤炭必须持有《山西省公路出省煤焦统一票据》。出市煤炭必须到属地煤炭运销公司签定购销合同,使用煤炭运销公司不同用途的公路煤炭运销票据。上述两种情形必须携带同等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市内沿途营业站负责查验登记“两票”。出市口营业站(阳方口、悬钟)负责在合法煤炭销售票正券上盖章,并回收副券;出省口管理站(云雾峪、石咀、陈家庄、保府桥)负责回收正券或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