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按年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结余的,区分中央、省、市、县、区,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县、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配合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奖励扶助金的测算、划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奖励扶助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把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严格规范的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全过程监督。
(三)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和监督评估情况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运行。
奖励扶助工作的考核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综合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