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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四)4月30日前,县、区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在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区及乡镇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取“直通车”方式,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转划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每年中央、省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后,市及县区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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