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村干部协助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二)村级审议、公示。召开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提出评议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口和各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村(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评议表》一并报送乡镇(街道)。
(三)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对村(居)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逐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对全乡镇(街道)申请对象的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公布。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申对象进行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报纸或电视等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三级张榜公示10天。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确认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束后对各县区上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汇审。
(六)各县、区将经市计生委汇审过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专网,并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逐人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向奖励扶助对象颁发全国统一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第九条 已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上门逐户、逐人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对象情况报送县、区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