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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代扣抵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四条 按照客观、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二)严格执行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育史复杂的人员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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