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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失效]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7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条 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照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

  第十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市财政按1:1共同负担,其中市承担部分市与县(区)各承担50%。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县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管理;县、区(包括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县、区实施救治(助)的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地财政部门及市卫生局。预算资金先下达70%,剩余3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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