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8日合政办[2007]20号转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生活贫困的现结核病患者;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移居我市的血防区居民,发生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二章 医疗救治及生活补助原则
第四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