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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申请,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分解申请报批。
  分期建设的项目用海,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用海,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示项目用海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手续。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对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属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审批的时间内。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审批用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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