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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
  (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
  (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查阅海洋功能区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九条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申请使用的海域界址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泄洪区内申请项目用海,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洪规划同意书。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
  (二)建造港口码头、跨海桥梁、海上平台、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海洋构筑物;
  (三)开采海砂等海底矿产资源;
  (四)用海面积七百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海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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