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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并告知享受对象持有效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支取。

第七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不低于上年度低保资金总量的2%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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