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2年内购买商品房、超标翻(新)建房屋的;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2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子女高价择园入托、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隐瞒家庭收入、弄虚作假、隐匿财产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或者不愿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不接受、不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八)拥有本市农业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达3年以上,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九)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
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度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