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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8日合政办[2007]20号转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低保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县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对3县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280元补助,对市区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3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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