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以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为契机,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全市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市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的步伐,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从2006年起,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15”工程,即:在“十一五”时期,用5年时间,力争筹资1亿元,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整体实现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515”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省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及社会捐款。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抓住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的机遇,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投入,加快农村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之家建设。在规划选址时,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中心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草危房改造相结合。敬老院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后,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配备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贯彻“以民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把敬老院建成新农村建设的样板工程,建成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将市政府推出的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扎扎实实完成好。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资金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合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完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他生活困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以上待遇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先行审查,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现不存在的,由县、区(包括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属市本级管理企业及省、部属在肥企业,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资格后单独立卷登记;
(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档复审,登记造册;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中心所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为每个享受基本生活费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当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后于当年1月20日前报送。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3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
市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据实予以补助。
合肥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07]1号),现对我市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病种。
三、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
四、救助办法
(一)3县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总量,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市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经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地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省补助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须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