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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合政办[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合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合肥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合肥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合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14个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八日

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市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结合中央和省补助政策,现制定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省补助人数,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市提标部分,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包括开发区)按1:1比例负担。
  超过省补助人数部分,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市与县(区)按1:1比例负担;市提标部分,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经费按现行低保资金渠道解决。分散供养的3县“五保”省定标准由省财政承担,市予以定额补助250元,不足部分由县承担。市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所需资金除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1:1承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3县由省、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50元。其中:农民自筹10元、中央财政20元、地方财政20元。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县按15:5比例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承担:

  (一)3县所需资金,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
  (二)市区所需资金:
  1、自愿参保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120元,其中对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自愿参保的城区农民,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12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元,区财政补助25元;
  3、对享受低保和重症残疾人员,个人每人每年交纳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85元,区财政补助55元。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现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3县开展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承担,市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开展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除争取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承担。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比例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与县(区)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
  (一)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省生活救助标准的20%再予补助。
  (二)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
  (三)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病例感染地县(区)财政承担。
  (四)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按1:1比例承担,其中市县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农村卫生体系建设任务为:2007-2011年,建设乡镇卫生院55个、村卫生室480个,改造村卫生室(设备)520个。除中央投资外,其余部分省与市(县)按8:2比例承担。市(县)承担部分,市对每个乡镇卫生院补助10万元,每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补助30万元,每个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007-2011年,城市社区卫生按城市人口筹集资金,由中央、省、市区按3:5:5比例负担。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3元、5元标准安排;市区按2:3比例承担。从2007年起,市区两级按比例逐年增长,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10元标准。

  九、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执行《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
  (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免费提供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市、区财政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免教科书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教科书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所需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省财政安排解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各县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投资标准计算,2007-2011年,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投资33883万元,其中:争取中央国债资金15275万元,省级配套5534万元,市、县(区)承担13074万元。市、县(区)分担部分,由市与县(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承担7844万元,县(区)承担5230万元。

  市下达庐阳区、瑶海区农村5.62万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投资2192万元,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承担1315万元,区承担877万元。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各县、区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好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资金使用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指标的全面落实。

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低保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县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对3县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280元补助,对市区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300元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2年内购买商品房、超标翻(新)建房屋的;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家庭有2处以上住房,且有一处以上出租他人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子女高价择园入托、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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