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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06〕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
  为了解决各地在2003年底前网上拖欠工程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市[2006]20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意见》要求对网上剩余拖欠项目做好分类统计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如期上报书面材料,由市清欠办统一汇总后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对逾期上报的部际联席会议将不予变更。
  1、对符合《意见》中第一种情形的项目,要督促申报企业在9月底前上网清理,对逾期不清理的,由各区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于10月10日前报市清欠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清欠办将进行抽查。
  2、双方分歧较大,经本地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且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项目,或建设单位或申报企业不属我市管辖,清欠工作难以开展的项目,请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清单于9月12日前报市清欠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清欠办将进行抽查。
  3、网上拖欠项目工程类别填报错误的,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清单于9月12日前报市清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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