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
(渝建发〔2006〕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进行界定。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发包方式备案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时,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可将两项备案手续合并办理,并减半收取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即只收取中标价的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发包方式备案条件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作为办理后续建管手续的依据。
二、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都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备案、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备案、招投标情况备案三项手续。减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以前必须办理的备案手续,不再对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中标人公示等过程进行强制性监督,但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依法组织完成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程序和时限的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理时,招标人可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两项备案手续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