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整改落实阶段(6月--9月)。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分期分批对各类矿山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对于取证矿山企业按照浙安监管矿〔2007〕64号文件的安全隐患排查表,在8月底前全面进行排查。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是否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中深孔爆破开采方法,有否存在斜坡面上“猴子式”的凿岩爆破作业方式;地下矿山重点检查机械通风尤其是井下作业迎头局扇通风、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的起爆器材使用情况和顶板管理制度和提升运输等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必须下发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2月)。各地应组织专家对已下发整改指令书的单位逐个进行验收,对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停止生产,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安监局11月底前将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局。12月份省局组织抽查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和总结表彰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因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地区列为重点整治地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国土部门公布确定的我省6个重点整顿矿区的监督检查,逐一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摸底排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省局将对去年事故多发的5个县(诸几市、临安市、德清县、富阳市、吴兴区)进行重点跟踪督查。
对于无证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限期整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积极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列入整合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要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针对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事故的发生情况,加大机械通风等专项整治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规程中对通风管理各项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矿井机械通风情况进行自查,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实行机械通风,保证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严格爆破前后的通风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在有毒有害气体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采场未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允许进行回采作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不得随意停开风扇,不得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地下矿山的矿长和安全员、通风工和主扇风机操作工等特种操作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加强职工应急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已发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加大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