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煤矿“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煤矿“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忻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我市去年春季开展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特别是市政府下达《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后,我市打击非法煤矿的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非法采煤得到有效的遏制,矿产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今年入春以来,我市的一些非法采煤多发区和易发区,又有非法矿主顶风作案,私采滥挖时有发生。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维护来之不易的开发秩序,全面完成国务院28号文件下达的整顿任务,圆满实现“治乱”的目标,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彻底打击非法煤矿“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这次彻底打击非法煤矿“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由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具体领导,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由“打击私采滥挖联合执法大队”实施巡回监督检查,由国土、煤炭、工商、安监、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一个突击严打的态势,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专项整治任务。
  二、专项任务
  这次“百日行动”是我市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完成“治乱”任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次专项行动,它除全面、继续担负着“整顿和规范”的十二项任务外,特别强调以下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非法采矿的排查、复查工作。要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了解非法采矿规律;要突出重点,全天候监控,确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取缔、及时查处、及时责任追究;要按照省执法监察会议精神,全面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责任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二)对于规模小、零星非法采煤的矿窝、矿点、矿洞,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五条标准和省政府的“六条标准”,在发现的当日内取缔关闭,并给予非法采矿者5000元-30000元一次性经济处罚。
  (三)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较多的非法矿井,要在确实采取安全措施的 条件下,2日内进行实测评估,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给予经济处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国土资源部“五条标准”和省“六 条标准”及时取缔关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