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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忻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定以及《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予明确我市市级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事项:
  一、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县(市、区)经济贸易局。
  二、今后,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其中: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法省发改委正在起草之中,尚未出台,因此,属于审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原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所列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由项目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具备相应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附《核准办法》所列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核准办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单位填报《山西省忻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附相关附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备案办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所属县(市、区)经济贸易局备案并抄报市经济委员会。总投资在2000万元至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济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所属县(市、区)经济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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