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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等单位组成的安徽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二、制定保护规划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古籍保护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古籍普查登记、清点、编目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缩微复制等,切实保护好我省珍贵古籍。同时,要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的相关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古籍保护工作,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
  三、开展古籍普查
  我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由省文化厅牵头负责,省图书馆组织实施。各级公共图书馆要积极配合,摸清本地古籍底数。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省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省图书馆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古籍普查成果汇总形成全省古籍目录,并将全省古籍普查成果上报国家图书馆。
  四、申报古籍名录
  各地要在抓好本地古籍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积极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将在申报国家名录的基础上,适时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五、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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