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做好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加强对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6、 深入贯彻实施《
公务员法》。积极稳妥地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7.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 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与中介机构,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与规范。(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经委、省农委、省编办)
9、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集体劳动合同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各类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推进农民工、非公经济单位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制度,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
10、按照《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省财政厅)
11、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便公众获取、查阅政府信息。规范权力运行,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实施主体、依据、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