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局二层机构、中石化、中石油南宁分公司及各大商贸流通企业:
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20日公布,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安委会《关于组织学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南安委[2007]12号)要求,现组织商贸系统开展学习,为学习、领会和贯彻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学习贯彻《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广泛动员,提高学习贯彻《条例》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并结合即将于6月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等有关准备工作,将《条例》学习作为本年度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学习,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之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学习计划,部署学习任务,充分利用板报、广播等手段,采取集中学习、班组学习、讲座、个人自学相结合,准确的把握《条例》内涵,将其与原有的相关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融会贯通,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突出重点,深刻领会。突出学习《条例》中的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等学习重点,认真学习《条例》“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处罚标准等相关内容,抓住要领,深刻领会,提高学习成效。
四、《条例》学习文本、有关学习资料请各单位从中国政府网(www.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有关宣传媒体上自行下载、选用。
五、总结上报。请各单位将学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16日前报市商务局商贸行业管理科。
电话:5523806 传真:553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