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部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着眼于服务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局,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在社会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部门统计工作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如少数地方和部门对部门统计工作认识不够到位,职责界定不够明晰,依法统计意识不强,信息传递渠道不够通畅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将部门统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按照《
统计法》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
(一)加强部门统计报表管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依法取消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报表,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部门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完善,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为节约资源,避免数出多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必须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凡因部门管理需要、部门能够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承担;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不得重复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