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7〕14号)
委属行业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水平,根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有关规定,配合我市客运秩序整治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水平,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根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客运秩序整治工作,制定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若干措施:
一、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必须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对未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十倍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按十万元罚款处罚,并录入黑名单库。
二、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的车辆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责令改正,并按一万元罚款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取消客运资格。
三、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将取得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以挂靠、承包、出租、以包代管等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依法吊销其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录入黑名单库,取消客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