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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按照《规定》确定的工作范围调解民间纠纷。同时,要针对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集体性上访事件。人民调解工作要实现“五无”,即无纠纷积压,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残废,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
  (六)加大投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
  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硬件建设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为其订购必要的业务用书、报刊资料,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要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工资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全额补贴,定额补贴、误工补贴,也可以采取折抵义务工,折抵实物及其他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方式解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要比照村委副主任享受有关待遇。
  (七)做到秩序良好,法治公正
  循序良好:
  1、因民间纠纷激化发生的刑事案件低于上年度,其中因民间纠纷激化为杀人、重伤害案件数要比上年底下降30%以上。
  2、80%以上的行政村、6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的发生、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无群体性上访。
  3、人民群众安全感、舒适感明显增强,对人民调解的认可率达到95%以上。
  法治公正: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
  2、“五五”普法起好头。
  3、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晋办发[2003]5号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的创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研究事关人民调解工作的全局性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协调,明确职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合力。其他领导同志要抓好分管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活动的时间为:3月初-4月底为宣传发动阶段,5月初-6月底为排查预防阶段,7月初-9月底为调处阶段,10月初-10月底为回访阶段,11月初-11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12月进行总结表彰,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形成活动氛围,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同时要明确职责,严格督查。认真落实领导现任制,把“人民调解年”活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每个司法局、司法所、调委会、调解小组和具体人。省司法厅将于年底对“人民调解年”活动的“十佳、百优”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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