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解调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准予对调解协议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按照纠纷的性质、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关系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社会效益和发展前途。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把社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作为选择对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通过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
  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要成立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领导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能。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除坚持调解工作例会以会代训等做法外,要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培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及较大村人民解调委员会主任;基层法庭、司法所培训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培训人民调解员、调解小组成员和纠纷信息员、义务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对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少于10天。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审前辅助性工作,帮助他们掌握调解技能。在以县(市、区)集中培训期间,应邀请市级法院、司法局有关人员,做好指导观察人员。
  (五)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