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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严格的调解纠纷堆积,主要包括纠纷的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程序。
  3、建立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主要包括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普遍预防,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排查处的关键,重点抓“民转刑”、自杀事件、群体性械斗、集体上访等事件的排查预防,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排查中,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要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应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毁坏的纠纷,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因土地使用权民生的纠纷,移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使用、变更公、私房产纠纷,移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等发生的纠纷,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食品、医疗、医药发生的纠纷,移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它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方面发生的纠纷,移交该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跨区、跨部门、跨单位的纠纷,应当列入重点纠纷范围,根据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主要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调处。
  4、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解调受理范围;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局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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