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
(一)健全组织,提高素质
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司法部颁布的《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巩固、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城市社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等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调整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在村(居)民中设义务调解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建设。500人以上的企业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分厂)设调解小组,班组设义务调解员。在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试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我市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的组织要求是:
1、40%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达到规范化标准。
2、占司法行政编制的司法助理员全部到位。
3、乡镇(街道)人民解调委员会全部达到“五有”、“四落实”。“五有”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簿,有统计台账;“四落实”是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
4、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进行整顿。
5、80%以上的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义务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应达到调解委员会个数的两倍以上。
人民调解员会按照
《条例》和
《规定》的要求通过选举、聘任产生。人民调解员必须符合热心调解,为人公正,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等条件。要选调公正廉洁、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中来,注重在离退休干部和教师、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军人中选拔人民调解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司法助理员等组成。
(二)规范工作,依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