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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5212个,人民解调员10236人,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2000余件,及时制止了大量凶杀、自杀等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成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而且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中所取的成果,营造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环境,实现省委提出的“夯实稳定基础,营建平安三晋”的目标,按照全省政法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年”活动。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以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为目标,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开拓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借鉴国际和国内各地的有效做法,建立新机制,解决新问题;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案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以推动新时期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健全完善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忻州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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