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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5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信息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报告渠道单一、职责不清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是信息报告的具体承办单位。
  三、统一规范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按照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一般级别以上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原则上要向省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要统一信息报告格式,不断改进信息报告方式。2007年下半年,逐步推行信息网上报告。各级应急平台建设完成后,要通过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报告,有条件的可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较大级别以上或比较敏感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报告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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