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
(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
(三)学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
(四)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
(五)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留宿和雇佣暂住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留宿和雇佣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住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