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公务卡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做,省卫生厅试行确定招商银行作为省卫生厅公务卡代理银行。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厅规划财务处反映,厅规划财务处将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如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与我厅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次年省卫生厅将考虑另行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
第八条 省卫生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省卫生厅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可在招商银行开设一张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见附表一),签订“领用合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厅规划财务处;
(二)厅规划财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后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邮寄至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按照招行公务卡使用说明开通个人卡;
(五)职工在开通个人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厅规划财务处就银行卡相关资料如卡号、开户账号等报厅规划财务处登记、备案。
为方便职工,个人卡也可以由职工委托由规财处商银行统一办理。
第十条 省卫生厅在招商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卡,同时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湖北省卫生厅”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厅规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