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7]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本级公务卡的管理、发放、收回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其中:个人卡主要用于结算职工个人公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公共性支出;单位卡主要用于结算单位公共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