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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忻政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忻州市人民政府在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第一批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65个,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现予公布。

  附:
忻州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忻州市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1、忻府区人民政府
  2、原平市人民政府
  3、定襄县人民政府
  4、五台县人民政府
  5、代县人民政府
  6、繁峙县人民政府
  7、静乐县人民政府
  8、宁武县人民政府
  9、神池县人民政府
  10、五寨县人民政府
  11、岢岚县人民政府
  12、河曲县人民政府
  13、保德县人民政府
  14、偏关县人民政府

  三、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

  1、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忻州市经济委员会
  3、忻州市教育局
  4、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5、忻州市公安局
  6、忻州市民政局
  7、忻州市司法局
  8、忻州市财政局
  9、忻州市人事局
  10、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1、忻州市物价局
  12、忻州市建设局
  13、忻州市交通局
  14、忻州市水利局
  15、忻州市农业局
  16、忻州市林业局
  17、忻州市商务局
  18、忻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19、忻州市卫生局
  20、忻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1、忻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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