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发经济适用房,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对应征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规定全部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
1、200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以预售收入和计税毛利率按季计算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位于忻州市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2、2006年1月1日起,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时,根据成本利润率公式计算出的成本利润率低于15%的,按15%计算确认收入;高于15%的,按实际计算取得的成本利润率计算确认收入。
3、2006年1月1日起,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在开发项目所在地,以预售收入和计税毛利率按季计算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项目完工后,回核算地清算。
(五)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2006年8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对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一律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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