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因配合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保证及时传递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共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确实搞好协作,严格坚持“先税后证”的规定,强化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
地税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征或不征税款的行为,要对现行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执行,补征税款;要严格执行减免政策规定,规范减免程序;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普通住房标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对地税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
(一)严格执行普通住房标准
地税部门在征收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住房不得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1.4倍。
(二)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办法,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取得预收房地产收入,于每月终了10日内按预收款的5%申报预缴税款;项目竣工后1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