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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当年批准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建设项目清单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对于批准的住宅项目要注明容积率,年度中新增计划及变更计划也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确定和调整房地产税收收入计划和征收工作重点。在进行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立项审查时,应审核是否将应纳税金列入资金预算,对未列入预算的不予批准。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将房地产税收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要求纳税人出具相关房地产税收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财产转让发票等,对未出具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要按月将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汇总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及时与房地产税收征收情况核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于年初向地税部门提供。批准占用土地,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占用耕地的,必须要求用地单位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必须提供契税、印花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要求转让方提供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印花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受让方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还必须补缴契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时,应通知地税部门参加。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查处时要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各级建设(房地产)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批准文件及备案情况等资料。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必须要求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房地产税收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新购商品房,要求购买者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二手房交易要求转让方提供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印花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承受方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上市交易的旧房,还要审查转让方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又不能证明属于免税范围的,按照本次的成交价向其补征契税后,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市、县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测算,每半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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