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建[2007]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