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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07〕4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自去年8月份以来,已相继发生5起重大事故,分别为:2006年8月6日13时左右,杭州萧山岳利床垫面料整理厂组织人员进行污水池清污时,发生一起因二氧化硫等有害混合气体中毒事故,造成6人急性中毒,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0月8日9时,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动力公司4100空分系统冷却塔内,发生一起因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006年10月22日13时45分左右,宁波余姚市赵建青喷涂厂员工在相对密闭车间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度烧伤;2006年11月13日20时许, 位于义乌市开发区江滨西路378号的义乌市稠州电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清理集水池污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2007年2月6日8时左右,在杭州市萧山区围垦区域,作业人员在拆卸杭州萧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片大型污水处理厂西北边6号检查井管道阀门的过程中,发生一起因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度中毒。
  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源,未制订或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或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作业环境要求,未做好相关监护工作,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等。为了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我局将研究制订《浙江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当前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和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对不重视安全生产或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范围,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源
  有限空间是指有一定的空间,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完成指定的工作;出入口较为狭窄;并非为长时间工作而设计;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存在如缺氧或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害气体或粉尘中毒、爆炸危险。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环境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对于涉及以下所列场所并符合有限空间特征的作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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