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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通知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反窃电领导组,并在领导组下设立由上述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的反窃电联合大队,负责日常反窃电工作,并定期向反窃电联合领导机构汇报工作。
  四、设立反窃电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鼓励全社会对窃电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窃电的,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由电力部门或有关单位予以奖励。充分发动群众,给窃电者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环境氛围。
  五、供电部门在接到窃电举报或发现窃电线索时,在依法收集窃电证据的同时,及时汇报反窃电领导机构,由反窃电联合大队负责窃电行为的进一步处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窃电犯罪活动。
  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山西省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反窃电工作要以上述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对任何敢于以身试法、窃取电能的单位或个人,不姑息迁就,不讲情面,不搞照顾,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七、在全市范围,特别是一些窃电现象严重的地区,统一部署开展几次大的反窃电行动,适时召开公判公捕大会,对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营造依法用电的良好社会风气。
  窃电行为不仅直接给供电企业带来损失,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一是电能的大量流失,使工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扰乱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造成了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容易使电力设施超负荷运行,轻则导致电压不稳,影响供电质量,重则烧毁供电设备,危及电网安全;四是人为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  五是诱发刑事案件和大量民事纠纷,成为社会一大不稳定因素。近年来,窃电案件呈多发态势,打击窃电犯罪工作长期而复杂,有关部门要紧密协同,联合作战,发挥各自职能和专业特长,严厉打击窃电行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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